剑桥中国史(套装全11卷)(校对)第1003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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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包遵彭:《中国海军史》,第519—520页。
[21]鲍威尔:《1895—1912年中国军事力量的兴起》,第247—249页。
[22]参看波多野善大《新军》,载 芮玛丽编《革命中的中国:第一阶段,1900—1913年》,第365—382页。
[23]关于清朝立宪主义者运动的总的背景,参看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第1—6章;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1—3章。
[24]参看孙任以都《1905—1906年的中国宪政考察使团》,载《近代史杂志》卷24第3期(1952年9月),第251—268页。
[25]《大清德宗实录》卷562,第8—9页。
[26]关于一般制度问题的背景,参看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编《清国行政法》第一部分。在莫里森的《儒家官僚政治的现代化》(拉德克利夫学院1959年博士论文)一文中可以看到有关晚清行政改革的史料。
[27]这个官员负责河南省黄河堤坝的保护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可以由该省的巡抚来照管。
[28]这个官职始于明代,其职责是审查奏议,然后再呈送皇帝。但是它引起很多批评,到清朝期间,它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官职。
[29]这个衙门负责与皇太子有关的事项。由于清代后期的皇帝并不指定皇太子,詹事府便形同虚设。
[30]这些巡抚的衙门与总督的衙门都设在同一城市中。
[31]《大清德宗实录》卷564,第11—13页。
[32]《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02,第12—14页。
[33]负责祭祀皇家陵墓的官署。
[34]负责宫廷举行的宴会事项的官署。
[35]据认为是负责国家宴会礼仪的官署。
[36]负责繁殖和训练军马。
[37]这点在此处注释引的诏书中已提到。
[38]参看此处注释和此处注释。
[39]参看此处注释。
[40]《大清德宗实录》卷574,第6—7页;《东方杂志》第4年第8期(1907年)“内务”,第401—424页。
[41]《东方杂志》第5年第1期(1908年),第10—13页。
[42]参看此处注释。
[43]参看赵中孚 《清末东三省改制的背景》,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期(1976年6月),第313—335页;参看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七章。
[44]《大清宣统实录》卷52,第18—23页。
[45]《大清德宗实录》卷583,第4—5页;卷595,第1—2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5—32页。
[46]《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19,第1—7页。
[47]见谢保兆(音)《1644—1911年的中国政府》,第372页。
[48]《大清宣统实录》卷43,第2—5页。
[49]《大清宣统实录》卷63,第10页;卷65,第9、10—18页。最后一处载有“十九条”的原文。
[50]《大清德宗实录》卷579,第14—15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24页。
[51]《大清德宗实录》卷579,第4页。
[52]关于进行选举方法的叙述,参看张朋园《立宪派》,第12—40页。
[53]《大清宣统实录》卷17,第14—19页;又参看《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1—2页。
[54]《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44—62页。
[55]《大清宣统新法令》卷14,第1—15页。
[56]见芬彻《政治地方主义与民族革命》,载芮玛丽编《革命中的中国》,第185—226页;菲利普·库恩:《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载小韦克曼等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第268—280页。
[57]关于背景,参看弗兰克·金《1845—1895年中国的货币与货币政策》;魏建猷:《中国近代货币史,1814—1919年》。
[58]财政处建于1903年,但于1906年与度支部合并。
[59]精琦推荐方案的译文载于《币制汇编》第3册,第1—62页;文件原文发表于《关于金本位制传入中国的报告》(美国参议院文件第128号,第58届国会第三次会议,19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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