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明1158第604部分在线阅读
苏咏霖翻开第一页,首先开始讲解未来建设国家的中央朝廷新规定。
这一点倒也并没有让人觉得很惊讶,虽然三省制度很不错,设计者的初心也完全体现在了规则上,但是三省制度从诞生开始,能够真正按照设计初衷运行的时间就少得可怜。
三省的运行设计的很好看,中书下令,门下评议,尚书落实,三省平行,互相协作,互相制衡,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行政失误。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三省首脑都是宰相,谁高谁低?谁的话语权更重?
中书一定要做到的事情,如果门下愣是不接受怎么办?
中书和门下终于把事情解决了,轮到执行的层面,尚书也有自己的看法,觉得这件事情搞不好,办不到位,肯定要出岔子,怎么办?
你也是宰相,我也是宰相,凭什么你就高我一头能给我下令,而我一点看法都不能有?
中书的长官如果因为某些事情有了更高级的头衔,门下慑于他的盘外战术不敢驳斥他的意见,又该如何?
所以这个制度运行下来,三省互相协作的时候有,但是互相对抗彼此争权夺利时候更多。
在隋唐五代时期,使用三省制度的国家都会出现三高官官权势交替上升占据主流从而压制其余两省的情况。
比如在唐朝,中书省和门下省较为强势,而尚书省就较为弱势,乃至于长官被排除在决策机构之外,彻底沦为执行机构。
宋朝亦是如此,尚书省名存实亡。
而到了金朝,完颜亮为了集中权力,也厌倦了官僚之间无穷无尽的扯皮,于是他罢黜了中书省和门下省,把行政机构缩编为尚书省。
他单独下令给尚书省,不需要中书,不需要门下,直接由他一个人乾纲独断,从制度上增强了君主专制的权力。
苏咏霖取金朝而代之,金朝的行政体系里尚书省有一席之地,【行尚书省】制度更是元朝【行中书省】制度的直接来源,而且苏咏霖本身也觉得这一做法挺不错的,就春秋笔法带过了这是完颜亮的创举,把它作为即将建立的新国家的规定。
在座的诸位当中,也有不少金国旧臣,他们对金国的官制都有一定的了解。
所以比起苏咏霖仿照完颜亮罢黜门下省和中书省,他们更加在意的是苏咏霖只给了尚书省统领四部行政的权力。
三省六部里的六部是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包括了国家的方方面面,甚至包括了部分司法权。
而苏咏霖拆分了户部为民政部和财政部,把这两部和礼部工部一起交给了尚书省,但是剩下来的吏部、兵部和刑部的权力则没有给尚书省。
当然,兵部在宋金制度当中是没什么存在感的,其职权因为这一时代的特殊情况而被枢密院取而代之,国家军事决策问题基本上没有兵部什么事情。
可是吏部的权力和刑部的权力还是有的,也挺有存在感的。
他们赶快接着翻看。
这一看之下才发现苏咏霖在这里头搞了大事情。
他把吏部独立出来,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不对任何朝廷机构负责。
等于吏部由皇帝亲自掌控,人事大权由苏咏霖亲自把持,不把这个权力下放给任何人,哪怕是名义上。
苏咏霖对此甚至都不怎么想要解释的。
“吏部执掌遴选官吏,而选贤任能乃千古难题,更是国朝治理的重中之重,身为皇帝,对此责无旁贷,必须亲自提领,不可疏懒。”
好家伙,漂亮话一说,把那么重要的权势变成自己的,甚至连做做样子都不做,还说这是【不可疏懒】,搞得不掌握大权就是十恶不赦似的。
开国皇帝说话做事就是那么有底气啊……
而且人事权不属于尚书省也就算了,苏咏霖还把刑部单独拎出来,更名为法部,不再把法部至于尚书省的控制之下。
接着又把御史台更名为都察院,加上一个不曾变更的大理寺,将这三个部门独立设置,不受任何朝廷机构的影响,不受尚书省的钳制,单独行使各自的权力。
而且苏咏霖还对这三个部门的职权进行了重新规划。
他把原本属于大理寺的审判职权划归法部,由法部专门负责案件审理,不仅中央设置法部,在地方还要根据地方级别设置法部的分支部门,不属于地方行政序列,不受地方行政干预。
而大理寺转而负责审核,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拥有对法部案件审判的审核权与驳斥权。
都察院则是监察机构,专门负责对官员的监察,当然了,法部和大理寺的官员也是官员,也在监察之列。
且国家法律的制定、更改和增添删减等大动作与重大影响的案件皆需要法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方面的参与。
必要情况下,如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的法律变更、修改,则需要组织三个部门的联席会议、在皇帝的主持下进行活动,任一部门不能擅权,不能擅自作出决断。
苏咏霖对司法立法机关的重新诠释和未来规划比之前吏部事情还要让众臣属感到惊讶。
尤其是要在地方设置法部下属部门这一环节,引起最多的讨论和担忧。
这是要把司法权彻底从地方行政官员的手里夺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