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新秩序(校对)第422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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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始终紧盯主要矛盾,合理运用多种手段,而不能因为造反就放任暴烈,更不能为了暴烈而暴烈。
治下私田快速兼并之势必须抑制,隐田偷税的现象也必须严厉打击,但此事不能急躁,急躁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让问题更复杂。
税法改革只是手段,最终目标是“人心”,而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是土地改革,税改只是土地改革的配套手段。
要完成土地改革,最首要的问题,是官府手中要有地,要有大量可供分配的耕地。
先把赵宋朝廷名下的官田拿到手中,以盘活当前局面,再通过税收杠杆不断逼迫大户放血,就能促使土地兼并的持续逆向流动。
这种方法,要远比直接进行高风险、难掌控、强对抗的打土豪行动稳妥得多。
不过,显而易见,有胆量又有能力勾结官吏做手脚,将官田转为私田的,绝不可能是普通民户,所以,这项政策最终还是要落到一些豪强地主的头上。
但转了一圈后,性质已经不一样了。
打土豪是以强硬手段剥夺豪强“数代辛苦经营积累”的“合法财产”,没有阶级论支撑,此种行为就是标准的以强权夺私产贼寇行为。
豪强们只要不采取过激手段对抗,就能合情合理又合法地硬顶软抗。
而清理官田则是手握大义,变“私”为“公”,变非法为合法。
即便是在赵宋治下,侵占官田也是能治罪的,只是赵宋吏治腐败,各种食利阶层盘根错节,治理太难而已。
赵宋解决不了的问题,同舟社来解决,这就是历史负责的态度!
第八十六章
天下为公不是空
追查官田去向并不是无限度追查,因为这样做既没必要,也不现实。
徐泽给出的时间界限是靖中建国元年(公元1101年),并划出了三条红线。
靖中建国元年之前,侵占官田的,既往不咎,手续不健全的田主到官府办理了相关手续,即可正式合法拥有田面(土地使用权)。
在这之后侵占的,限定五天时间内主动出首,官府收回田面和田底(土地所有权),对占田者则免予处罚,本年的土地出产仍归占田者所有;
冥顽不灵,心存侥幸者,一经查出,家主坐监,并补交侵占官田时段内田地出产所得,再罚处同等数量的钱粮。
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若是让赵宋朝廷来办此事,要么办不下,要么恨不得敲骨吸髓,哪像同舟社这么仁义?
这一阶段,主要是对照历年簿籍账册和共建会反馈的情况进行清查,因为不涉及到清查隐田隐户,且同舟社行动有理有据有度,受到的阻力很小。
大量侵占官田的民户赶在限定时限前,来到官府出首,具结悔过,办理相关手续。
但仍有五家心存侥幸的“地主”未按时出首,对这种不见棺材不下泪的家伙,自然没有什么情面可言。
清查的结果不出徐泽意外,侵占赵宋官田最多的,并不是本地地主,反而是赵宋宗室和一些势力连路跨州的大地主。
“连路跨州”并不是说某地主的地横连数州,这在任何时代都是不可能的。
大地主土地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巧取”,很少会撕破脸“豪夺”,除非不想要家声和长久富贵了。
华夏人难离故土,就算天灾人祸导致百姓大面积逃荒后,仍会有很多百姓陆续返回家乡生活,小田主们对土地的眷恋比地主更甚。
因此,即便是不立田制的赵宋,大地主们也很难取得大片“阡陌相连”的耕地,通常是某县有一个大庄子,另一县又有若干小庄子。
而且,任何一地的土地兼并在某一阶段都有上限,不可能全部归某家或者某几家地主所有,任何朝代的朝廷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为了满足家业不断扩张的需要,这些大地主们通常会在本地暂时没有兼并空间后,转向其他州、县置地。
比如祖籍密州诸城的赵明诚夫妇,便在青州拥有大量的产业。
这种置地办法,并不是派家族子弟或者奴仆之流亲自操作,如此做的风险太大,吃相难看,还不好操作。
通常是寻找当地“代理人”出面即可,比如四年前被徐泽灭门的李俭一家。
五家未按时出首的“地主”,除了一家头铁的本地真地主外,其余四家都是这样的代理人,背后都是极硬的“关系”。
这些家伙未必是错判了同舟社的政策力度,也有可能是身不由己。
但徐泽没兴趣考虑他们的想法,对合法经营的真地主,他还要讲究体面,对这些假地主则是没什么好谈的。
徐社首连赵宋官家的“合法”江山都预订了,还会顾忌什么猫猫狗狗的“非法”田产?
因此,龚孝序关于登州税法改革试点第一阶段成果汇报送至诸城后,徐泽立即做出批示:一视同仁,严查速办!
有三家假地主没能力赔付判罚钱粮,龚孝序乃判没收其“私人”地产以冲抵的处罚。
紧接着进行税改试点第二阶段——度田。
所谓度田,并不是字面意义的丈量土地,还包括土地评级、户口核实,其目的是为了清查隐田隐户造成的偷税逃税现象,增加国家税收。
断人钱财,如杀人父母,这项工作无论在哪一朝,都会遭受极强的阻力。
就算皇帝强行推行,很多与豪强勾结的官吏也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转移矛盾,把政策搞臭,让事情办砸。
但同舟社这几年依托共建会已经做了大量细致且富有成效的工作,实际已经掌握大量数据,再加上之前连续两批人的处罚震慑,这一步改革反而没起什么波澜。
甚至,在之前清查官田的过程中,就有一些灵醒的地主主动交代了自家隐田偷税的事实。
对此,龚孝序的处理也是参照官田清查的政策:主动交代不罚,隐瞒不报严惩。
稍微复杂的土地评级,因为有共建会的参与,问题也不大,但也不是没有波折。
期间,就暴出了两起田主收买办事吏员违规评级的问题。
涉案的田主和吏员自然都要接受惩罚,尤其是不长眼的吏员,直接流放海东郡。
收到这个消息,徐泽立即做出“通报全境”的批示。
对这件事,他一点都不意外。
吏治整顿是长期且艰巨的工程,而且不会有完成时,永远都是进行时。
区别于赵宋“尽地利”多收税的方田均税法,徐泽改革税法,并不是为了尽可能多的收税。
土地的肥瘠程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田主舍得投入,长期养田,下田也能变上田;
遭遇海水倒灌、风沙侵袭,上田也可能变下田。
徐泽在税改中,明文规定土地评级结合簿籍修订,四年一评。
凡两次评级时,田等提升的,前两年仍按之前的田等收税,以此鼓励田主加大投入,提升现有土地的潜力。
税改第二阶段,是为了彻底摸清治下人口和田地归属情况(共建会之前对一些大地主的情况掌握有限),以为授田打基础。
这一阶段结束后,同舟社已经掌握了大量的官田,具备授田条件了。
第三阶段的授田,徐泽并没有盲目的直接授田到户。
同舟社治下不养闲人,少地的主户和无地的客户也不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第八十七章
税改初见成效
徐泽的目标,是通过清田、收田、度田、授田的流程,配合田底、田面权分离的永佃制度,逐步实现大部分土地资源的国有化。
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绝不可能一撮而就,徐泽非常清楚这一点,他也稳得住。攫欝攫欝
实际上,赵宋原本的官田也是有部分交由农民永佃的,同舟社的做法与赵宋一致,只是换了“东家”而已,百姓对此很容易接受。
而且,赵宋官田永佃权还可以转让和出售,“虽名立价交佃,其实便如典卖己物”,就是老佃户明码标价,将佃种权转让给新佃户承佃。
既然田面可以如同完整所有权的土地一样转让和交易,自然就会产生其他的经济形态,比如包佃。
所谓包佃,即某人从官府那里承包土地的租佃权,再把土地转租给其他农户耕种,简单点说,这人就是“二地主”。
这种情况还不少,甚至为了在官府手中拿到包佃权,准“二地主”们还要相互竞争,送钱拼关系。
之所以会出现这么火爆的情况,自然是因为有利可图。
百姓不管佃种官田还是民田,都要缴纳佃租。
而田租是要远高于朝廷田税的,这才是赵宋不遗余力增加官田的动力所在,徐泽也没打算改变这一现状。
任何政策的实施都要讲究投入和产出比,若是没有好处,政策的执行就会大打折扣,要不了多久就会被荒废。
维持正向的投出比,有利于保证政策长期贯彻执行,防止人亡政息。
不过,他还是做了适当改进,说来也简单,就是减少部分官田地租。
此举既是为了减轻佃农负担,增加其积蓄和消费能力,进一步盘活国内市场,也旨在打击土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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