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概论讲义(校对)第8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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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与散文之分永远不能是定形的。无论怎样分析与规定韵律音节,无论怎样解释声调音量,也永远不会把诗与散文的种种变化分入对立的两个营幕里去。我们至多也不过能说散文永不遵依一定的音律,但这是消极的理由而没有实在的价值……。
“诗与散文的分别也是个物质的;那就是说,因为我们是讨论心灵上的东西,这个分别是心理的。诗是一种心灵活动的表现,散文是另一种。
“诗是创造的表现;散文是构成的表现……。
“创造在此地是独创的意思。在诗里,文字是在思想的动作中产生出或再生。这些文字是,用个柏格森的字,‘蜕化’;文字的发展和思想的发展是同等的。在文字与思想之间没有时间的停隔。思想便是文字,文字便是思想,思想与文字全是诗。
“‘构成的’是现成的东西,文字在建筑者的四围,预备着被采用。散文是把现成的文字结构起来。它的创造功能限于筹画与设计——诗中自然也有这个,但是在诗中这个是创造功能的辅助物。”(Herb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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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e
Style.)
律动的不同是我们从诗与散文中可以看得出的,但是这个不同不能清清楚楚的对立,因而诗与散文的分别便不能象Sym-ons那么专拿律动作界碑了。亚里士多德在《诗学》里也说过:“诗是比历史更郑重更哲理的,因为诗是言普遍真理的,不是述说琐事的。”他也说:“诗人应为神话的制作者,不是韵律的制作者。”这都足以证明,诗是创造的,不专以排列音韵为能事。这样的看法有几样好处:一、因为我们知道诗的成功在乎它的思想、音律;而且这音律与思想是分不开的,我们便容易看出什么是诗,什么不是诗。设若诗中的音律不是艺术化的,而只是按一定的格式填成的,那便不是诗,虽然它有诗的形式。试看“无室无官苦莫论,周旋好事赖洪恩。人能步步存阴德,福禄绵绵及子孙。”(《今古奇观·裴普公义还原配》)便不能引起我们诗的狂喜;其实这首诗的平仄字数也并没有什么缺欠;若只就律动说,这里分明有平仄抑扬,为什么它还是不能成为诗呢?这便是韵语与诗之分了:凡有音律的都可以叫作韵语,但韵语不都是诗;诗中的律动是必要的,但是这个律动决不是指格式而言,而且诗中的律动必须与诗的实质同时的自然的一齐流荡出来。好诗不仅仗着美好的律动,思想与文字必须全是诗。诗的一切是创造的;韵语只是机械的填砌。
在前面,我们用律动说明了所引的《长恨歌》等三段的所以不同。现在,我们明白了用律动分别诗与散文还不是绝对的。那么,我们试再读那三段看看。不错,我们还觉得它们的律动不同;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那一段散文也有它的律动。况且,我们如再去读别的散文,便觉得散文的律动是千变万化,而永远不会象诗那样固定;所以,不如说这散文与诗的分别是心理上的,而律动只是一部分的事实而已。同时我们也看得出:散文不论怎样美好,它的文字是现成的,决不会象诗中的那样新颖,那样表现着创造独有的味道。
二、我们这样说明诗与韵语之别,便可以免去许多无谓的争执——如诗的格式应如何,诗是否应用韵等。照前面的道理看,诗的成立并不在乎遵守格式与否,而是在能创造与否。诗的进展是时时在那里求解放,以中国诗说,四言诗后有五言,五言后有七言,七言后有长短句,最近又有白话诗,这便是打破格式的进展。白话诗也是诗,不是白话文;有格体音律的诗有些并不能算是诗;这全凭合乎创造的条件与否。好的律诗与好的白话诗的所以美好可以用这一条原则评定,而不在乎格律的相同与否。诗人的责任是在乎表现,怎样表现是仗着他的创造力而全有自由,格律是不能拘束他的,我们随便拿两首诗来看看:“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王之涣《凉州词》)这自然是很美了,但是象“帘外雨潺潺,春意阑珊。罗衾不耐五更寒。梦里不知身是客,一饷贪欢。
“独自莫凭阑,无限关山,别时容易见时难。流水落花春去也,天上人间!”(李煜《浪淘沙——感旧》)也是非常美的,而且所表现的神情,或者不是七言五言诗所能写得出的。我们即承认词的好处(因为我们承认了它在创造上的价值,而忘了它破坏律诗体的罪过),我们便没法去阻止那更进一步的改革——把格律押韵一齐除掉——白话诗。看看:
“窗外的闲月,紧恋着窗内蜜也似的相思。相思都恼了。一抽身就没了。月倒没了,相思倒觉着舍不得了。”(康白情《窗外》)
这里的字句没有一定,平仄也不规则,用字也不典雅,可是读起来恰恰合前面“思想与文字全是诗”的原理。我们不能因为它也不合于旧诗的格律而否认它。我们只求把思想感情唱出来,不管怎样唱出来。给诗人这个自由,诗便更发达、更自然。
三、据以上的理由说,诗的言语与思想是互相萦抱的,诗之所以为言语的结晶也就在此。在散文中差不多以风格自然为最要紧的,要风格自然便不能在文学上充分的推敲,因为辞足达意是比辞胜于意还好一些的。诗中便不然了,它的文字与思想同属于创造的;所以它的感诉力比散文要强烈得多。设若我们说:“战事无已呀,希望家中快来信!”这本来是人人能有的心情,是真实的;可是只这样一说,说过了也便罢了。但是,当我们一读到杜甫的“国破山河在,城春草木深。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我们便不觉泪下了。这“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还不就是“战事无已呀,希望家中快来信!”的意思吗?为什么偏偏念了这两句才落泪?这便是诗中的真情真理与言语合而为一,那感情是泪是血,那文字也是泪是血;这两重泪血合起来,便把我们的泪唤出来了。诗人作诗的时候已把思想与言语打成一片,二者不能分离;因为如此,所以它的感诉力是直接的,极快的,不容我们思想,泪已经下来。中国的祭文往往是用韵的,字句也有规则,或者便是应用这个道理吧。至于散文,无论如何,是没有这种能力的;它的文字是传达思想的,读者往往因体会它的思想而把文字忘了。读散文的能记住内容也就够了;读诗的便非记住文字不可。谁能把“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的意思记住,而忘了文字?就是真有人只把这个意思记住,他所记住的决不会是完全的清楚的,因为只有这些字才足以表现这些意思,不多不少恰恰相等;字没了意思也便没了。
四、言语和思想既是分不开的,诗的形体也便随着言语与思想的不同而分异。先说言语方面。一种言语有一种特质,因此特质,诗的体格与构成也便是特异的。希腊拉丁的诗,显然以字音的长短为音律排列的标准;英国诗则以字的“音重”为主;中国诗则以平仄成调;这都是言语的特质使然。中国的古诗多四言五言,也是因为中国言语,在平常说话中即可看出,本来是简短的。七言长句是较后的发展,因为这是文士的创造,已失去古代民间歌谣的意味。就是七言诗,仅以七个音成一句,比之西国的诗也就算很短了。这样,诗既是言语的结晶,便当依着言语的特质去表出自然的音乐,勉强去学异国的诗格,便多失败。因此,就说译诗是一种不可能的事也不为过甚;言语的特质与神味是不能翻译的;丢失了言语之美,诗便死了一大半。
从思想上说呢,那描写眼前一刻的景物印象自然以短峭为是,那述讲一件史事自然以畅利为宜。诗人得到不同的情感,自然会找出一个适当的形式发表出来。所以:“夕殿下珠帘,流萤飞复息。长夜缝罗衣,思君此何极!”(谢朓《玉阶怨》)是一段思恋的幽情,也便用简短的形式发表出来。那《长恨歌》中的事实复杂,也便非用长句不足以描写得痛快淋漓。
不过一首诗的写成,其启示是由于思想,还是由于形式呢?这在下一讲里再讨论。
就以上几点看,文学与非文学是在乎创造与否。表现之中有创造的与构成的区别——诗与散文。诗与散文只能这样区别;在形式上格律上是永不会有确切的分界的。
第九讲 文学的形式
我们曾经夸奖过萧统的选文方法,因为它给文与非文划出一条界限。但是,我们不满意他的分类法。他把所选的文章分成:赋,诗,骚,七,诏,册,令,教,表,上书,启,弹事,笺,奏记,书,檄,对问,设论,辞,序,烦,赞,符命,史论,史述赞,论,连珠,箴,铭诔,哀,碑文,墓志,行状,吊文,祭文等类。这样的分类法是要给“随时变改,难以详悉”的文艺作品一个清楚的界划,逐类列文,以便后学对各体都有所本。但是,诗,七,赋等,因为有一定的形式,可以提出些模范作品;至于序,史论,论等,是没有一定结构与形式的,怎能和诗、七等对立呢?设若不论是诗赋,是序论,全以内容的好坏为入选的标准,不管它们的形式,那就无须分这么多类。可是不分类吧,诗赋等不但是内容不同,形式也是显然的有分别,而且忽略了这形式之美即失去许多对它们的欣赏。这个混乱从何而起呢?因为根本没弄清诗与散文的分别。不弄清这个分别永远不能弄清文学的形式。文学的形式只能应用于诗,因为诗是在音节上,长短上,有一定的结构的。泛言诗艺,诗的内容与形式便全该注意;严格的谈诗的组织便有诗形学(Prosody)。诗形学不足以使人明白了诗,但它确是独立的一种知识。散文中可有与诗形学相等的东西没有呢?没有。那就是说,诗与散文遇到一处的时候,诗可以列阵以待,而散文总是一盘散沙。那么,在形式上散文既不能整起队伍来,而要强把它象诗一样的排好,怎能不混乱呢?
后来,姚鼐的《古文辞类纂》,把文章分为十三类:论辩,词赋,序跋,诏令,奏议,书说,哀祭,传志,杂记,赠序,颂赞,铭箴,碑志。这虽然比萧统的分法简单了,知道以总题包括细目;可是又免不了脱落的毛病,如林语堂先生所说:“……姚鼐想要替文学分十三体类,而专在箴铭赞颂奏议序跋钻营,却忘记了最富于个性的书札,及一切想象的文学(小说戏曲等)。”(《新的文评序》)不过,林先生所挑剔的正是这种分类法必然的结果:强把没有一定形式的东西插上标签,怎能不发生错误呢?再退一步讲,就是这种分类不是专顾形式,而以内容为主,也还免不了混乱:到底文艺作品的内容只限于所选的这些题目呢,还是不止于此?况且这十三类中分明有词赋一类,词赋是有定形的。
曾国藩更比姚鼐的分类法简单些,他把文艺分成三门十一类。他对于选择文章确有点见识,虽与萧统相反,而各有所见。萧是大胆的把经史抛开;曾是把经史中具有文学价值的东西拉出去交给文学——《经史百家杂钞》。他似乎也看到韵文与散文的分别,不过没有彻底的明白。对论著类他说:著作之无韵者。对词赋类他说:著作之有韵者。以有韵无韵分划,似乎有形式可寻,但这形式是属于一方面的,以无形式对有形式——以词赋对论著。但是无论怎么说吧,他似乎是想到了形式方面。至于到了序跋类,他便没法维持这有韵与无韵的说法,而说: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这是由形式改为内容了。以内容分类可真有点琐碎了:传志类是所以记人者,叙记类是所以记事者,典志类是所以记政典者……那么,那记人记事兼记政典者又该分列在哪里呢?有一万篇文章便有一万个内容,怎能把文艺分成一万类呢?况且以内容分类是把那有形式的诗赋也牵扯在泥塘里,不拿抒情诗史诗等分别,而拿内容来区划,这连诗形学也附带着拆毁了。
那么,以文人的观点为主,把文学分为主观的与客观的,妥当不妥当呢?象:
(主观的)
散文——议论文
韵文——抒情诗
(客观的)
叙记文
叙事诗
(主观的客观的)
小说
戏剧
这还是行不通。主观与客观的在文章里不能永远分划得很清楚的,在抒情诗里也有时候叙述,在戏剧里也有抒情的部分——这在古代希腊戏剧与元曲中都是很显明的。况且,这还是以散文与韵文对立,我们在前面已说过散文在形式上是没有与韵文对立的资格。
有人又以言情,说理,记事等统系各体,如诗歌颂赞哀祭等是属于言情的,议论奏议序跋等是属于说理的,传志叙记等是属于记事的。这还是把诗歌与散文搀混在一处说,势必再把诗歌分成言情,说理,记事的。这样越分越多,而且一定越糊涂。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研究文学的形式呢?这很简单,诗形学是专研究诗的形式的,由它可以认识诗的形式,它是诗形的科学。散文呢?没有一定的形式,无从研究起。自然小说与戏剧的结构比别种散文作品较为固定,但是,它们的形式仍永远不会象诗那样严整,永远不会有绝对的标准(此处所说的戏剧是近代的,不是诗剧)。
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研究形式呢?有的人愿对于这个作一种研究。但是这不足说明它的重要。我们应提出研究形式对于认识文学有什么重要:一、文学形式的研究足以有助于看明文学的进展。请看Richard
Green
Moulton的最有意思的表解(见下)。
由上表我们着出文学的起源是歌舞,其余的文艺品都是由此分化出来的。这足以使我们看清文艺各枝的功能在哪里:戏剧是重动作的,抒情诗是重音乐的……而且还足以说明文学形式虽不同,可是并非界划极严,因为文艺都是一母所生的儿女,互有关联,不能纯一。
二、由文学形式可以认识文艺作品。Moulton说:清楚的明白外形是深入一切文艺内容与精神的最重要的事。他又说:假如一个人读一本戏剧,而他以为是念一篇文章,一定是要走入迷阵的。他并且举出证据,说明文艺形式的割裂足以损失内容的含义,如《圣经》中的主祷文,原来的形式是:我们在天上的父:
愿人尊你的名为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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