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浪(校对)第3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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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关于军舰解体规则的说明,适用于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战舰。
  1,战舰解体必须达到再也不能参加作战用途的程度。
  2,军舰废弃可以按以下规则进行:
  (a)永久性的沉没;
  (b)彻底解体,包括拆除所有的机器、锅炉、装甲、以及甲板、舰侧、舰底所有的外侧舷板;
  (c)仅仅作为靶舰使用,在此情况中,如果有必要将其改装为可移动的靶舰,第3段的所有条款,除第(6)小段和第(7)小段外,必须得到遵守。签约国只能一次保持拥有一艘这样的靶舰;
  (d)根据本条约在1923年(明历五百五十五年)以后必须拆毁的主力舰,法国和意大利可以各自保留两艘,作为航海练习舰,为枪炮、鱼雷等学校使用。法国可以保留的为让·巴尔级,意大利可以保留的为“但丁”号和一艘恺撒级战列舰。将这些军舰留做上述用途使用,法国和意大利保证拆除上述舰只的指挥塔,并且保证在战争中不使用这些舰只。
  3,
  (a)当一艘主力舰已被决定解体时,解体的第一步骤应立即付诸实行,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该舰不能再被用于战斗目的;
  (b)一艘军舰在解体或废气时,应该将下述设施移去并安置于岸上、或将其摧毁,以使其不再用于未来的战斗任务:(1)所有的舰炮、固定枪械、火控和指挥塔楼,以及炮塔和炮台的可转动部分;(2)所有的船用水电设备和机械;(3)所有的火控仪器和测距仪、速测仪;(4)所有的弹药、炸药和水雷;(5)所有的鱼雷、鱼雷战斗部和发射管;(6)所有的无线电报装置;(7)驾驶指挥塔和所有的舷侧装甲、所有的推进器。
  4,舰船解体工作开始实施的时间:
  (a)根据本章第2款第一节规定方法废弃的舰船,按照第3规定废除其作战能力的相关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六个月之内完成,而舰体的废弃工作需在本条约生效后的十八个月内完成;
  (b)根据第2款第二、三节规定需拆毁的舰船,以及根据第3款需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完工后立即开始,不迟于此时期开始后六个月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不迟于完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如果其替换舰船的建造工程发生耽搁,则其根据本部分第3款所规定的解除战斗力的工作,需在其替换舰船铺放龙骨后四年之内开始动工,并在此工程开始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其根据本部分第2款所规定的解体的工作,需在其解除战斗力的工作开工后十八个月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部分舰船的替换工作
  主力舰的替换工作需按本部分的第一节和第二节的时间表进行。
  第一节替换规则
  (a)主力舰在服役20年后,将由新的同型舰船替换。替换舰船的规模不得超过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铺放龙骨的时间,不得早于被替换舰船建成后的第17年。主力舰除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段或本部分第二节之时间表规定的之外,在1921年(明历五百五十三年)8月8日之后十年内不得开工建造;
  (b)各签约国有义务迅速、及时的向本条约其他签约国通报以下内容:
  (1)将要被新建舰船替换的主力舰的舰名;
  (2)政府批准建造替换舰船的日期;
  (3)替换舰船龙骨铺放的时间;
  (4)即将开工的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以及其主要技术规格,尺寸,即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线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5)新建舰船的下水日期以及其下水时的标准排水量及其主要技术规格,标准排水量时的水线长度、水仙及其以下部分的最大宽度;
  (c)各签约国在主力舰发生以外事故和损失时,可以立即建造替换舰船,需要遵从本条约第一章第四条和第七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该国的舰船替换计划可依此时间而提前顺移;
  (d)任何依条约规定得以保留的主力舰不得进行重建或其他大规模改装。舷侧装甲、主炮的口径、数量和型号不得进行改动,以下情况除外:
  (1)法国和意大利因其主力舰的吨位在限制水平之内,因此其加装防雷舱段、装甲以及增大主炮口径的工作可以进行。但是主炮口径不得超过十六英寸(四百毫米);
  (2)英国海军可以完成“声望”号战列巡洋舰已经开工但被暂时搁置的装甲加强工作。
  第二节主力舰的解体和替换
  (略)
  第四部分定义
  关于本条约中涉及的名词之意义解释。
  主力舰:
  未来建造的主力舰,其定义为:用来进行战斗的舰船,其排水量超过10000吨,或主炮口径超过8英寸(二百毫米)。
  标准排水量:
  即舰船的标准排水量。为该舰建造完毕后,搭载人员、动力系统可操作、搭载航行所用之一切物品,包括武器、弹药、乘员所用之全部物资与淡水、混装储备和用于作战的一切装备,但不包括额外的燃料、食物与淡水。
  本条约中的“吨”,除特别表明“英吨”的场合外,一律指折合1000公斤的吨。
  现有的已建成舰船,其排水量吨位衡量标准将与其本国目前的度量衡系统一致。但是,今后任何一国以公吨为标准所声明的排水量依据本条约将被认为是吨。
  今后建成的舰船,排水量将以此为准。
  第三章综合条文
  第二十一条
  在本条约有效期限内,任何签约国如果受其国家所面临局势之影响,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考虑而要求增加海军军力,则其余签约国应举行会晤以讨论修改条约相关条文的问题,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制订本条约修正案。
  考虑到未来工业技术和科学的发展,合众国(美国)在征求本条约其他签约国意见后,将在本条约签订生效八年后,召开签约国全体会议,考虑各方面变化,作出修改,使本条约适应此时之形势。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时,本条约任何签约国之一如果处于战争状态,且该战争的进程业已影响到作为该国国家安全保证的海军军力,则该国可以在通知本条约其他签约国之后,在战争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九条和第十三条除外。该国需向其他签约国提出按照当时的紧急状态需要搁置履行本条约的通知。其余签约过需要进行磋商,对条约中涉及自身的条款的变动和修改取得一致意见。如果这样的磋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任何一签约国,在通知其他签约国后,根据本国利益需要,亦可宣告在战争持续期间暂时终止执行本条约。但条约第一章第九和第十三条除外。
  在停止执行条约期间,各签约国应及时进行会晤和磋商,就该条约中有何项内容需作出修改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本条约的有效期到1936年(明历五百六十八年)8月8日位置。如果在条约有效期满前两年之内,没有任何一个签约国通知其他各方,要求最终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有效期满之后仍然有效,直到任何一签约国提出声明废止该条约的意愿满两年为止。此时该条约将被视作经过所有签约国同意而宣告废止。该声明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后将该声明的可靠稳妥之抄件送交其他签约国,并注明收到该声明的确切时间。该声明在被正式提交并评估之后,即从该日期起宣告生效。如果该声明是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出,则该声明应被提交给各签约国驻华盛顿的外交代表。此声明在被正式提交并评估之后,即从被提交给签约国外交代表的日期起宣布生效。
  在该声明被提交之后一年之内,各签约国应进行会晤。
  第二十四条
  本条约将被各签约国按照与其本国正式立法相同的地位对待,在被所有签约国正式批准后生效。该条约的正式批准工作应在华盛顿尽快进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该向其他各签约国提交本条约的正式副本。
  本条约的法文、英文本和汉文本拥有同等效力,应本美国政府妥善保存于美国政府档案馆中,本条约的副本应及时提交给各签约国政府。
  前述全权代表处于彼此信任,特签署此条约。
  公元1921年(明历五百五十三年)8月8日签订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城。
战前帝国主要战舰年表(战列舰篇)
  战列舰:
  “战列”一词来源于风帆时代的“线列战术”。
  随着火药在战争中的推广与应用,火炮逐渐成为了海战的主要武器,炮战取代了接舷战,成为了海战的主要形式。
  风帆时代,战舰上的火炮均置于两舷,炮口指向侧面。为最大限度的发挥火炮的威力,战舰在交战时,均需将侧舷对准敌舰。为集中发挥舰队的战斗力,战舰以线列编队。参加舰队决战,并且发挥重大作用的“主力舰”即为“战列舰”。
  宪宗皇帝年间,帝国海军首次对“战列舰”进行了明确定义。
  按照当时的标准,只有装备了重型火炮,且火炮数量超过六十门,用有三层火炮甲板的战舰才能称为“战列舰”,并且担任舰队决战的主力。
  进入蒸汽时代之后,设置于战舰侧舷的火炮逐渐被炮塔所取代。
  “战列舰”的不但没有因此被淘汰,反而逐渐成为了海战中的绝对主力。“线列战术”进一步发展,在舰队决战中,战列舰仍然是绝对主力。
  在无畏舰之前,世界各国的战列舰都装备有两种,甚至三种口径的主炮。
  当时,帝国海军对“战列舰”重新定义。
  装备有重型火炮,且配备的装甲能在常规交战距离之内抵挡主自身主炮发射的炮弹,在舰队决战中担任主力的战舰才能称为“战列舰”。
  随着火炮、弹药、装甲技术的提高,二级主炮逐渐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明历五百三十年(公元1898年),帝国海军首先提出建造撤消二级主炮,统一主炮口径,用统一配备的副炮取代其他火炮,装甲能在一定范围内抵挡住自身主炮发射的炮弹,具有全方向交战能力的战列舰。
  这就是“无畏舰”的基本设计概念。
  随后,帝国海军开始转型。
  新一代海上霸主就此诞生,新的海战时代也就此到来。
  无畏级:
  “无畏”号:明历五百三十四年(公元1902)年八月八日在江南造船厂开工建造,次年四月六日下水,十二月十日建成,编入帝国北洋舰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直在太平洋活动。明历五百五十年(公元1918年)三月返回江南造船厂,进行唯一次大规模改进,错过了于次年五月爆发的“爪哇海战”。明历五百五十三年(公元1921年)八月,按照《华盛顿海军军备条约》的规定,“无畏”号退役,次年五月出售解体。
  作为现代战列舰的“鼻祖”,“无畏”号开辟了一个海战时代。只不过,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无畏”号只是一艘带有严重实验性质的战舰,并无优秀的战斗表现。
  洞庭湖级(湖甲级):
  “洞庭湖”号:明历五百三十五年(公元1903年)十二月在江南造船厂开工建造,次年七月十五日下水,十一月二十一日建成,编入帝国东洋舰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直在太平洋活动。明历五百四十九年(公元1917年)十二月返回江南造船厂,进行全面改进。明历五百五十一年(公元1919年)一月返回舰队,随后在“爪哇海战”中战沉。
  “大通湖”号:明历五百三十五年(公元1903年)十二月在大连造船厂开工建造,次年八月一日下水,十一月二十八日建成,编入帝国北洋舰队。明历五百四十七年(公元1915年)编入帝国远征舰队,随即奔赴北大西洋战场。明历五百四十九年(公元1917年)十月十一日,在“马罗基海战”中战沉。
  “大连湖”号:明历五百三十五年(公元1903年)十二月在广州造船厂开工建造,次年七月二十四日下水,十二月九日建成,编入帝国南洋舰队。明历五百四十七年(公元1915年)编入帝国远征舰队,奔赴北大西洋。后在“马罗基海战”中战沉。
  “万子湖”号:明历五百三十五年(公元1903年)十二月在青岛造船厂开工建造,次年八月二十八日下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成,编入帝国东洋舰队。明历五百四十七年(公元1915年)编入帝国远征舰队,在“马罗基海战”中遭受重创后,返回直布罗陀要塞进行简单修理。明历五百五十年(公元1918年)三月八日,在返回帝国,途径亚松森岛时倾覆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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