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吏(校对)第59部分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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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面上无喜无忧,他淡淡地说道:“是律令本该如此……”
  这下不但兴喜出望外,连黑夫也长了见识。原来在秦国,被教唆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处罚上减轻刑事责任。
  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哪怕只是教唆其盗取十钱,也将被处以磔刑!这也是猩被重判的原因之一。
  黑夫不由感慨,搁在后世,那些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残害孩子的肢体,让这些孩子在火车站旁偷窃、乞讨的恶棍,哪怕被抓了,也就不轻不重的判几年,太轻了。
  杜绝犯罪,从娃娃抓起,秦国律令的思路很明确,而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也算是残酷秦律里,难得一见的人性光辉了……
  当然,若是少年犯下严重的罪行,比如杀人等,那就法不容赦了,但当众处死未成年人,依然是秦律所不容许的,得一直关到身高、年龄足够,再处以应有的处罚。
  而后,投匿名信的朝阳里公士去疾,被判处罚款三甲,折合半两钱4000多。
  看着去疾谢恩后愁眉苦脸的模样,黑夫心里有些过意不去。去疾大概是这起案件里唯一的无辜者了,他出于良心不安,匿名报案,却落得这个下场。
  黑夫本以为他会像少年兴一样,被宽恕减罪,谁料最后却没有,只因为秦律里,对匿名举报者是一刀切的处罚,并无减免的先例。
  至于那个监守自盗,串通盗墓贼的里监门伯毋,也被处以重罚,他本人被判了黥面,发配到黔中郡戍边,赃物所得钱帛,统统没收,家人知情不报,也要被罚为城旦舂……
  这还是因为伯毋拥有“上造”爵位,抵消了一部分罪责,不然的话,或许难逃一死。
  类似的情形黑夫见过一回,不过这一次,他却不必为“上造”可以削减刑罚而愤愤不平了。
  因为在审判完毕后,县上立刻宣布了对湖阳亭众人此番擒贼获脏的赏赐!
  首先,就是将表现优越的亭长黑夫的爵位,从公士,升为上造!
  在听到赏赐的那一刻,湖阳亭众人纷纷向“上造黑夫”贺喜,黑夫心里却只暗骂了一句……
  “我终于升级了!”
  ……
  “狱掾!请慢走!”
  这一天日失刚过(13点到15点),喜结束了办公,头戴獬豸走出县狱正堂,却听到后面有人在呼喊他,一回头,却是刚被升为上造的黑夫。
  公士、上造,县一级就能授予,黑夫升爵为上造的手续已经办好,头顶发髻上的褐色发带,也换成了土红色的包巾,将发髻整个包裹起来,这就是“上造”的标志。
  造,成也,所谓上造,便是有成命于上的意思,这个地位的人,基本都可以用来做小吏了。上造作为2级爵位,虽然还是要服更役,但受田、宅有所增加,可以驭使两名仆役,最最重要的是,若是犯法,只要不是谋反,杀人,叛逃,便可以抵消一部分罪责。
  只见黑夫几步走到喜面前,作揖道:“黑夫两次升爵,全赖狱掾秉公执法、赏罚公平,黑夫在此谢过狱掾!”
  喜还是老样子,摇了摇头道:“我已说过,要谢便谢秦律,勿要谢我,吾等秦吏,只是按律办事,如此而已。”
  黑夫唯唯应是,而后又有些犹豫地说道:“还有一事,黑夫心有疑惑,想要当面请教狱掾……”
  ……
  PS:关于秦的黄金,再啰嗦一遍吧。
  《汉书·食货志》载:“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
  秦以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其实还有中币,就是布。
  黄金有两种称量单位,一个是镒,一个是两,例如:
  《法律答问》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译文:捕获逃亡的完城旦,奖赏多少?应奖赏黄金二两。
  如果这二两是所谓的“黄铜”,那就忒搞笑了,因为秦两只重15.6克,半两7.8克,抓到逃犯赏30克铜,等于四文钱?我想没有哪个政府会这么脑抽。
  这里的二两,显然只可能是黄金,一两金相当于576钱,价值很高。
第0074章
审当赏罚
  听闻黑夫有事请教,喜完全转过身子,看着黑夫身上沉甸甸的钱袋,笑道:“哦?莫非是对赏赐之数不解?”
  方才在县狱堂上,除了宣布黑夫升为上造外,喜还宣布了对湖阳亭众人的赏赐。
  这起案件里,贼人虽有六人,但四秦人二楚人,且没有杀人劫财,依然不能构成“群盗罪”。除了盗墓贼的头目“猩”是通缉令上的案犯,值黄金20两外,那三名秦国盗墓者,各值7金。而死去的楚人盗墓者,以及楚国小男子兴,因为是外国盗贼,各值2金。
  所以盗墓贼们合计赏45金。
  这次分金,可不像上次与垣柏的私人赌约一样,由黑夫说了算,而是官府按照湖阳亭众人的功劳,将赏金分成几份。
  黑夫作为亭长,更一手促成了这次缉捕盗墓贼成功,居功至伟,可独得20金!
  求盗东门豹参与了擒拿盗墓贼的战斗,又是亭部副手,可得7金。
  小陶、利咸也参与了战斗,每人可得5金。
  季婴虽是邮人,但匿名信事件因他而起,再加上报案有功,赏4金。
  鱼梁也参与了报案,赏3金。
  就连亭父蒲丈,也因为在众人外出时看守亭部,得1金。
  如此分下来,湖阳亭众人都得到了一些钱,皆大欢喜。
  小小安陆县,当然没太多黄金储存,所谓的金几两,更多是作为一种大面值的货币称量单位,实际发放时,仍是给等价的半两钱。
  此外,还有捕获匿名投书者去疾的赏赐,两个臣妾。黑夫他们声称自己不需要臣妾,请求按市价换成钱,于是又发下来8600钱。黑夫独得4000钱,其余的钱,按照湖阳亭众人在寻觅投书者一事中的功劳分了。
  于是,两者加到一起,黑夫就得到了15520半两钱的巨款!千钱一畚(běn),也够装十五畚了……
  一两为24铢,半两12铢,一铢为0.65克。一枚秦国半两钱,大概重8克。
  这些钱摆在面前,也是一大堆,重达一百多公斤,黑夫的钱袋只能装下四千多钱,其余都得雇牛车运回湖阳亭去。
  对那些赏钱的分配,黑夫是一点意见都没有的,他来找喜,另有其事……
  黑夫拱手道:“我对公士去疾因匿名投书被罚三甲一事,仍有些疑惑,想当面请教狱掾!”
  ……
  “公士去疾?”
  喜微微一愣,看着黑夫道:“是你依照投书罪,亲手缉捕了此人,有何疑虑?”
  黑夫斟酌着语气道:“去疾虽犯了投书罪,按罪当罚,但他投书并不是为了诬告、诽谤,而是为了举报罪行。若无去疾举报,下吏绝不可能将贼人一网打尽,且去疾被缉拿归案后,对罪行供认不讳,并积极协助吾等破案,不知律令中可有……”
  “可有使其减轻罪责的律条?”喜猜出了黑夫想说什么。
  “然。”黑夫应道。
  他自认为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对去疾被罚颇为同情。因为黑夫觉得,这件事里,去疾并无过错,再加上去疾家中尚有怀孕的妻子,家境也不富裕,他更是过意不去。
  喜却道:“黑夫,你可知这投书罪,是何时定下的?”
  黑夫摇摇头说自己不知。
  喜便道:“这条律令,乃是商君新政,为我国定下法度之初便制定的。当时奸邪之人见律令严苛,便妄图匿名投书,诋欺万状,谩上侮下,无所不至,使得律令一度被扰乱。于是商君便下令,对于匿名投书者所告之事,一概不予受理,在未抓到匿名者前,连打开看都不行,一旦抓到投书者,就要重罚!”
  黑夫恍然大悟,原来这项律令有这样的历史渊源啊,从那以后,秦国就对匿名举报信一刀切,即便是“畏贼不敢告而投匿名书俱实”者,也认为是“此情虽极轻,而告讦之风不可长”,照旧该抓抓,该罚罚。
  秦国这样做,或许的确起到了“塞诬告之源,杜奸欺之路”的效果,让那些诬告诽谤之人不敢造次。但黑夫依然觉得,这种处置,有些生硬和一刀切了。他很想知道,秦国有没有类似后世的规定,案犯主动协助警方调查,或能减轻罪责?
  然而,喜却打破了他的幻想,在秦律里,可以减轻罪责的情况只有三种,一种是今日才出现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少年人多是被教唆犯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便是过失犯罪处刑从轻,主要针对官吏,无意违规和有意怠政的处罚完全不同。
  其三,便是自首减轻处罚。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这其中,并没有适合公士去疾的减免选项。
  黑夫顿时默然,过了一会,才轻声道:“为吏之道上,不是说为吏者,要审当赏罚,毋罪无罪么?”
  “去疾有罪无罪,不由你我判定。”
  喜皱起了眉,重复他的口头禅:“只由律法判定!”
  “律法就不会有错漏和生硬的地方?”黑夫有些不服,这一刻,后世对匿名举报者的奖励,与秦代的惩处,两者之间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
  “即便有错,那也得由咸阳,由廷尉、御史府,由大王来更改,你我只有执行的责任,并无指摘律令的权力!”
  喜沉下脸来,对黑夫训道:“律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
  “黑夫亭长,汝乃秦吏,只需依律法办事,切勿生出不该有的同情之心!你如今初任亭长,便破获大案,日后前途无量。还望你记住《为吏之道》中所说的,慎之慎之,言不可追,勿要再曲解律令,生出妄念来!”
  言罢,喜便朝黑夫点了点头,挥袖而去。
  黑夫也知道此事是自己天真了,在堂上听到未成年人可以减罪,还以为律令中还有其他人性温情、灵活运用之处,谁料一头撞上的,依然是冷冰冰的律令,和板着脸的秦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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